职工在工伤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及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地规定了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正确认识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职工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基石。在劳动关系中,获得劳动保护是职工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是劳动保护权利的延续。也就是说,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或者没有保护好,发生了职业伤害,用人单位就有责任进行工伤赔偿,工伤职工有权获得赔偿。但这也并不是说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就都无条件地归结于企业或单位,事故发生后,是否认定为工伤?要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等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企业和单位的法人始终是劳动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职业伤害的赔偿,劳动法律法规总是侧重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以保障职工的各项权利。从而也造成有些职工对此的片面理解,认为自己只管“干活挣钱”,“安全不安全是单位领导的事”,淡化和忘记了自己的义务;还有的职工认为:“工伤有保险,出事后单位或老板赔偿”,自己遵守不遵守操作规程或违章操作也无所谓。这些都是极其错误的认识。工伤保险工作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是密切相关的,在制度上对职工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劳动者有权获得保障其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同时也有义务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预防职业伤害发生。职工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互为条件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提供了良好的设备、劳动条件和防护用品,但是职工方面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有防护用品弃之不用,甚至违章操作,冒险作业,那么安全就没有保障,事故迟早会发生,职工本人就会受到伤害,用人单位也会遭受经济损失。这样一来,事故的主要责任就不能简单地归于用人单位,有的事故甚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从这个意义上说,安全是掌握在职工手中,职工只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配合企业搞好安全生产;职工只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才是保护自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条件。举一个例子,某工程单位在一次转场搬迁过程中,单位一领导没有驾驶执照却又热心驾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了车祸,人遇难了,家属要求按工伤处理,但究其行为是严重违反了劳动法,没有取得特种作业的从业资格,无证驾驶,不在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之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单位也就不可能按工伤处理。从这个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对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一视同仁的,并不因为是领导或职工就区别对待。《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本意是侧重于对职工无责赔偿原则,强化弱势群体的权利,着眼于职工的利益。但职工应该本着权利与义务对应的原则,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对自己行为的规范。
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都是职工的合法权利,在两者之中,保护安全健康权利当然最为重要,放在了第一位。但如何维护好这些权利,我们就不得不说说工伤预防。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 部分,正确处理好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之间的关系,对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安全生产有关重要的作用。国际上,现代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把事故预防放在优先位置,我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也已把工伤预防定为工伤保险的三大任务之一,改革了过去重补偿、轻预防的旧制度,改变了工伤有保险、出事老板赔的旧观念。工伤预防突出的是预防为主,预防好就避免和降低了工伤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降低事故发生频率,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也减少工伤保险金的支出,维护了社会稳定。
在现代社会,能够真正负责任地承担起工伤赔偿责任的只能是工伤保险。尽管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从整个社会来看,劳动必然会产生伤害。特别是随着社会工业化、现代化的飞速发展,工业事故与职业伤害也呈增长趋势,无论是谁都无法预测何时、何地会发生工伤事故,所以,仅靠企业单方之力量是无法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地进行各项工作。记得看过一篇报道,有一名职工曾在陕南某企业工作,十几年前调动工作时,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查出有矽肺病,该职工从事的工作岗位也有粉尘污染,由于该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不知调动时档案中无职业病记载。十几年后在现在的单位退休后旧病复发,因其在调动后的岗位没能接触过矽肺病病源,档案里又没有职业病鉴定报告,现在的单位无法给其工伤认定。要想申请工伤待遇,需要重新查找病案记录,这就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以至于工伤待遇至今得不到落实。因而,从这个小小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已经不单是企业一方的事,命运撑握在我们每个人手中,只有安全生产、严格操作规程,才能真正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利益。同时,也要求我们每一位职工都要端正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把保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利放在第一位,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义务,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配合企业搞好安全生产,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利。
正确认识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职工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基石。在劳动关系中,获得劳动保护是职工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是劳动保护权利的延续。也就是说,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或者没有保护好,发生了职业伤害,用人单位就有责任进行工伤赔偿,工伤职工有权获得赔偿。但这也并不是说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就都无条件地归结于企业或单位,事故发生后,是否认定为工伤?要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等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企业和单位的法人始终是劳动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职业伤害的赔偿,劳动法律法规总是侧重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以保障职工的各项权利。从而也造成有些职工对此的片面理解,认为自己只管“干活挣钱”,“安全不安全是单位领导的事”,淡化和忘记了自己的义务;还有的职工认为:“工伤有保险,出事后单位或老板赔偿”,自己遵守不遵守操作规程或违章操作也无所谓。这些都是极其错误的认识。工伤保险工作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是密切相关的,在制度上对职工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劳动者有权获得保障其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同时也有义务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预防职业伤害发生。职工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互为条件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提供了良好的设备、劳动条件和防护用品,但是职工方面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有防护用品弃之不用,甚至违章操作,冒险作业,那么安全就没有保障,事故迟早会发生,职工本人就会受到伤害,用人单位也会遭受经济损失。这样一来,事故的主要责任就不能简单地归于用人单位,有的事故甚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从这个意义上说,安全是掌握在职工手中,职工只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配合企业搞好安全生产;职工只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才是保护自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条件。举一个例子,某工程单位在一次转场搬迁过程中,单位一领导没有驾驶执照却又热心驾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了车祸,人遇难了,家属要求按工伤处理,但究其行为是严重违反了劳动法,没有取得特种作业的从业资格,无证驾驶,不在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之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单位也就不可能按工伤处理。从这个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对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一视同仁的,并不因为是领导或职工就区别对待。《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本意是侧重于对职工无责赔偿原则,强化弱势群体的权利,着眼于职工的利益。但职工应该本着权利与义务对应的原则,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对自己行为的规范。
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都是职工的合法权利,在两者之中,保护安全健康权利当然最为重要,放在了第一位。但如何维护好这些权利,我们就不得不说说工伤预防。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 部分,正确处理好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之间的关系,对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安全生产有关重要的作用。国际上,现代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把事故预防放在优先位置,我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也已把工伤预防定为工伤保险的三大任务之一,改革了过去重补偿、轻预防的旧制度,改变了工伤有保险、出事老板赔的旧观念。工伤预防突出的是预防为主,预防好就避免和降低了工伤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降低事故发生频率,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也减少工伤保险金的支出,维护了社会稳定。
在现代社会,能够真正负责任地承担起工伤赔偿责任的只能是工伤保险。尽管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从整个社会来看,劳动必然会产生伤害。特别是随着社会工业化、现代化的飞速发展,工业事故与职业伤害也呈增长趋势,无论是谁都无法预测何时、何地会发生工伤事故,所以,仅靠企业单方之力量是无法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地进行各项工作。记得看过一篇报道,有一名职工曾在陕南某企业工作,十几年前调动工作时,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查出有矽肺病,该职工从事的工作岗位也有粉尘污染,由于该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不知调动时档案中无职业病记载。十几年后在现在的单位退休后旧病复发,因其在调动后的岗位没能接触过矽肺病病源,档案里又没有职业病鉴定报告,现在的单位无法给其工伤认定。要想申请工伤待遇,需要重新查找病案记录,这就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以至于工伤待遇至今得不到落实。因而,从这个小小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已经不单是企业一方的事,命运撑握在我们每个人手中,只有安全生产、严格操作规程,才能真正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利益。同时,也要求我们每一位职工都要端正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把保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利放在第一位,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义务,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配合企业搞好安全生产,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