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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来源:嘉禾县政府网 日期:2020-03-29 浏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含无主财物,以下统称罚没物资)的处置行为,严格处置操作程序,根据《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专人负责管理罚没物资,设立罚没物资进出仓登记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对贵重和量多的物品还应拍照或录像存档。

第三条 建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专用场所,并有必要的安全、通风和防潮设施。

第四条罚没物资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无异议,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应在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管理软件中按要求、分批次录入相关信息。

第五条罚没物资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无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本单位处置建议,并附该批物资的没收和追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书、材料,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申请处置。

第六条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实行书面申报。

第七条根据罚没物资的不同性质,罚没物资可分别采取移交、销毁、拍卖、定向收购、调拨和议价变卖等方法处置。

第八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失去使用价值和回收再利用价值的。

(四)假冒伪劣的物品、医疗器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销毁的。

销毁时应做好现场监督和执行记录,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并拍照或录像。《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经有关机关和人员盖章签名后,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和行政执法机关各留一份存档。

第九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拍卖。

(一)金银首饰、工艺品等贵重物品。

(二)不动产。

(三)经专业机构鉴定,可拆件使用或由特定机关回收再利用的。

(四)其他有相当价值可以拍卖的物品。

第十条罚没物资其他形式的变现收入,由我局与买受人结算。对买受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变现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一条罚没物资处置申报、移交和处置情况存档备案统一使用本工作规程所附表格式样。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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