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新型工业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新型工业化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工业产业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增长、财政增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工业化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资金),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我县工业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政府统筹审定县产业引导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和年度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计划。
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为产业引导资金的责任单位,负责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项目筛选、论证、审查和汇总申报等工作,提出县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意见,组织实施产业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县产业引导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会同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对产业项目进行调研认证,参与提出县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组织实施产业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证照齐全,列入了全县规模以上企业管理目录,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五条 产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一)企业技术创新和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二)创省级以上著名商标或者名牌产品以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奖励;
(三)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
(四)通过省级环评并通过“三同时”验收的企业或项目,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现代物流公共服务项目;
(五)有关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六)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央企、省企项目;
(七)建设标准厂房或纳税贡献大的企业;
(八)参加全国性工业行业节会、展会和技术交流活动;
(九)产业大转型及与央企省企对接工作;
(十)规模工业企业申报、统计网络建设;
(十一)县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产业引导资金扶持标准
(一)企业引进自动化生产成套设备进行技术创新,按设备投入的3%给予奖励。
(二)全县前五家运用先进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到经信局申请备案,经信局协同相关部门认定时间为准)。
(三)企业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经验收认定合格的,按设备投入的3%给予奖励。
(四)循环经济和现代物流公共服务项目,经验收认定合格的,按设备投入的3%给予奖励。
(五)企业创国家级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含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创省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经县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企业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展会,按每30㎡展位补助5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七)通过省级环评并通过“三同时”验收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企业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对全县工业行业协会每年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贴4万元。
(十)对建设标准厂房或纳税贡献大的企业的奖励标准按之前的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县里的重大项目工作经费,相关工作机构在工作过程中根据实际所需经费,按照程序申请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产业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标准提出安排意见,报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产业引导资金当年未用完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产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和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禾县政府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工业化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资金),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我县工业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政府统筹审定县产业引导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和年度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计划。
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为产业引导资金的责任单位,负责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项目筛选、论证、审查和汇总申报等工作,提出县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意见,组织实施产业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县产业引导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会同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对产业项目进行调研认证,参与提出县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组织实施产业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证照齐全,列入了全县规模以上企业管理目录,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五条 产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一)企业技术创新和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二)创省级以上著名商标或者名牌产品以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奖励;
(三)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
(四)通过省级环评并通过“三同时”验收的企业或项目,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现代物流公共服务项目;
(五)有关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六)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央企、省企项目;
(七)建设标准厂房或纳税贡献大的企业;
(八)参加全国性工业行业节会、展会和技术交流活动;
(九)产业大转型及与央企省企对接工作;
(十)规模工业企业申报、统计网络建设;
(十一)县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产业引导资金扶持标准
(一)企业引进自动化生产成套设备进行技术创新,按设备投入的3%给予奖励。
(二)全县前五家运用先进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到经信局申请备案,经信局协同相关部门认定时间为准)。
(三)企业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经验收认定合格的,按设备投入的3%给予奖励。
(四)循环经济和现代物流公共服务项目,经验收认定合格的,按设备投入的3%给予奖励。
(五)企业创国家级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含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创省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经县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企业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展会,按每30㎡展位补助5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七)通过省级环评并通过“三同时”验收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企业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对全县工业行业协会每年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贴4万元。
(十)对建设标准厂房或纳税贡献大的企业的奖励标准按之前的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县里的重大项目工作经费,相关工作机构在工作过程中根据实际所需经费,按照程序申请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产业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标准提出安排意见,报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产业引导资金当年未用完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产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和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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